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八號
- 原告
- 馬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亘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亘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百八十六萬五千八百十五元,應繳裁判費三萬九千三百十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萬八千三百十三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