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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八號

原告
馬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亘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亘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百八十六萬五千八百十五元,應繳裁判費三萬九千三百十三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萬八千三百十三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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