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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29號

上訴人
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佳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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