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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34號

原告
甲○○
被告
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0,000元,應繳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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