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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吳爭奇

  • 當事人
    邱坤養即邱氏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53號原   告 邱坤養即邱氏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志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志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4,431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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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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