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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詮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2號原   告 詮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91,886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7,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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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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