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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詮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2號原   告 詮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查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業於民國96年7 月11日出境,有其入出境網路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其國外確實住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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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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