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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34號

原告
兆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1,088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雪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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