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55號
- 原告
- 富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 被告
- 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正㈠對於乙○○、丙○○抗辯其未同意擔任被告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乙節有無爭執。如無爭執,則乙○○、丙○○可否再列為被告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依據何在。㈡對於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抗辯其已辭去擔任被告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乙節有無爭執。如無爭執,則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否再列為被告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依據何在。㈢被告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需要選任特別代理人為該公司續行訴訟。
乙○○、丙○○應補正渠等未擔任被告大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相關證據(例如平日書寫字跡、曾至何銀行開戶等),若有必要向他處調閱資料,請先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