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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64號

原告
乙○○
被告
丁○○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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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 月18日下午2 時30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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