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73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潑墨創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潑墨創意有限公司、乙○○、甲○○己○○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潑墨創意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8 月3 日邀同被告乙○○、甲○○、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2,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94年8 月4 日起至99年8 月4 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8%計付(現合計為年利率6.63%) ,本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㈡、被告潑墨創意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8 月3 日邀同被告乙○○、甲○○、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3,000,000 元,借款期間自94年8 月4 日起至99年8 月4 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2.8%計付(現合計為年利率6.63%) ,本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㈢、茲因被告潑墨創意有限公司借款後未按期繳款,依上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 項第1 款之約定,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前開2 筆貸款分別尚餘本金1,300,007 元、1,950,000 元未清償,被告潑墨創意有限公司應即向原告償還尚欠本金3,250,007 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今未獲清償,又被告乙○○、甲○○、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潑墨創意有限公司、乙○○、甲○○未於最後言詞辯論其日到場,據渠等先前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則以:因資金調度有困難,所以無法如數還款,被告潑墨創意有限公司、乙○○、甲○○與原告聯繫時已積欠3 個月本息未還,原告表示需要一次還清3 期,但被告潑墨創意有限公司、乙○○、甲○○有困難,目前被告沒有脫產,但是被告甲○○名下房子被假扣押,被告等有誠意和原告解決等語為抗辯。
四、被告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連線作業查詢單、基準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且為被告潑墨創意有限公司、乙○○、甲○○所不爭執,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