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31號
- 原告
- 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翔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廢金,曾聲請對被告翔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翔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3,864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4,9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