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范明達
- 當事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55號上 訴 人 甲○○ (另案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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