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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3號

原告
延豐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大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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