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千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丙○○
巷15
戊○○
丁○○
己○○
7之3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千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千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0,000元,應繳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12,573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