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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告
乙○○
被告
海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主張:兩造前於民國91年1 月3 日曾至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就有關兩造間之勞資爭議達成協議,被告公司同意給付原告退休金(金額另依法核算計給),並約定全部金額分2 年給付,每半年給付1 次,前5 個月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5 萬元,第6 個月起給付4 分之1 餘額。不料,被告竟未依系爭協議按期履約,尚積欠原告86萬元,嗣因被告之請求,原告同意被告應自95年6 月起至96年10月止,共分17期,前16期按月給付5 萬元,最後1 期則給付6 萬元,被告並曾簽發如附表所示17紙本票予原告,然系爭本票仍因屆期提示而未獲兌現,迭經原告催討,被告猶未獲置理,爰請求一次全部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6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乙、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欠原告86萬元之退休金,惟因被告目前經營困難而無法清償,請求准其分期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86萬元,並應自95年6 月起至96年10月止,分17期,前16期按月給付5 萬元,最後1 期則給付6 萬元,被告迄未給付等情,為被告自認,堪信為真實。

二、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積欠原告之上開債務,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已屆清償期者為60萬元(即自95年6 月起至96年5 月止,按月應給付5 萬元),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6年3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自96年6 月起至96年10月應為給付,其清償期尚未屆至,依首揭規定,原告自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是就此部分,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票 據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元) │            │            │          │
├──┼───────┼──────┼──────┼─────┤
│ 01 │        50,000│94年11月16日│ 95年6月30日│    140955│
├──┼───────┼──────┼──────┼─────┤
│ 02 │        50,000│94年11月16日│ 95年7月31日│    140957│
├──┼───────┼──────┼──────┼─────┤
│ 03 │        50,000│94年11月23日│ 95年8月31日│    140958│
├──┼───────┼──────┼──────┼─────┤
│ 04 │        50,000│94年11月23日│ 95年9月30日│    140959│
├──┼───────┼──────┼──────┼─────┤
│ 05 │        50,000│94年11月23日│95年11月30日│    140961│
├──┼───────┼──────┼──────┼─────┤
│ 06 │        50,000│94年11月23日│ 96年1月31日│    140963│
├──┼───────┼──────┼──────┼─────┤
│ 07 │        50,000│94年11月23日│ 96年2月30日│    140964│
├──┼───────┼──────┼──────┼─────┤
│ 08 │        50,000│94年11月23日│ 96年3月31日│    140965│
├──┼───────┼──────┼──────┼─────┤
│ 09 │        50,000│94年11月23日│ 96年4月30日│    140966│
├──┼───────┼──────┼──────┼─────┤
│ 10 │        50,000│94年11月23日│ 96年5月31日│    140967│
├──┼───────┼──────┼──────┼─────┤
│ 11 │        50,000│94年11月23日│ 96年6月30日│    140968│
├──┼───────┼──────┼──────┼─────┤
│ 12 │        50,000│94年11月23日│ 96年7月31日│    140969│
├──┼───────┼──────┼──────┼─────┤
│ 13 │        50,000│94年11月23日│ 96年8月31日│    140970│
├──┼───────┼──────┼──────┼─────┤
│ 14 │        50,000│94年11月23日│ 96年9月30日│    140971│
├──┼───────┼──────┼──────┼─────┤
│ 15 │        60,000│94年11月23日│96年10月31日│    140972│
├──┼───────┼──────┼──────┼─────┤
│ 16 │        50,000│94年12月23日│95年12月31日│    140962│
├──┼───────┼──────┼──────┼─────┤
│ 17 │        50,000│95年10月31日│95年10月31日│    140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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