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78號
- 原告
- 豪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家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中宇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家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另一被告中宇企業社設於台南縣下營鄉,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