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2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52號
- 原 告
- 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71,000 元,應繳裁判費32,48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1,4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予補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