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94號
- 原告
- 祥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9之1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14,850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