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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5號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告
聯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本件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於96年6 月13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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