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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聯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1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85號原   告 聯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本件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於96年6 月13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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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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