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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4樓

      丙○○原名:周芳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是依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不服,請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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