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 原告
-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4樓
丙○○原名:周芳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是依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不服,請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