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8 分鐘讀完 全文 9,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丙○○
被告
戊○○○
被告
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人          弄9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仟參佰零玖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仟伍佰壹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一編號4、5、6、7、8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壹佰零柒萬柒仟參佰元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第三項被告為給付時,第一、二項被告
於其給付金額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第三項所命給付,如第一、二項被告為給付時,第三項被告於其
給付金額範圍內各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樹公司)於民國92年1
    月16日邀其餘被告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1,300萬元,並約定於107年1月16日清償,利率按郵政儲
    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65%計付,嗣郵
    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依本
    件借據第6條約定事項、第4項約定:本行於法院為請求給付
    時,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
    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目前為年利率3.935%計付。遲
    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份,按上開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
    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約金。業經被告等簽發借據
    乙份,交予原告收執。詎被告等於96年1月16日後,竟拒絕
    對原告清償,尚餘本金10,184,943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迄今未蒙清償。
(二)被告龍樹公司於92年4月18日邀其餘被告丁○○、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向
    原告借款140萬元,並約定於97年4月15日清償,利率按郵政
    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65%計付,
    嗣後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
    。依本件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第5條約定:本行於
    法院為請求給付時,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
    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目前為年利率4.
    0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約金。業經被
    告等簽發借據乙份,交予原告收執。詎料被告等於96年1月
    16日後,竟拒絕對原告清償,尚餘本金349,421元及利息、
    違約金,迭經催討迄今未蒙清償。
(三)被告龍樹公司於95年1月2日邀其餘被告丁○○、戊○○○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20萬元,並約定於100年1月2日清償
    ,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15%計付,嗣後本行
    基準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依本件借據第6條約定事項
    、第6項約定:本行於法院為請求給付時,得將原約定利率
    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
    約金,目前為年利率4.9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
    %計加付違約金。業經被告等簽發借據乙份,交予原告收執
    。詎料被告等於96年1月2日後,竟拒絕對原告清償,尚餘本
    金2,560,004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今未蒙清償。
(四)被告龍樹公司於95年12月4日邀其餘被告丁○○、戊○○○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立週轉金貸款契約,約定借
    款額度為500萬元,動用期間自95年12月4日起至96年12月4
    日止,期間逕由借款人出具借據等文件申請循環動用,利息
    本行「基準利率」計息,嗣後本行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
    日起改按本行新通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4%,目前為年利
    率5.23%計付。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借款之期限利益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
    開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
    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約金。借款人依約分別動用840,000
    元、3,470,000元、340,000元之借款。詎料該等借款,即未
    依約償還,被告等應即連帶向原告償還尚欠本金692,582元
    、3,470,000元、340,000元,及如債權附表1所示序號4、5
    、8之利息、違約金。
(五)被告龍樹公司於95年12月27日邀其餘被告丁○○、戊○○○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立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
    約書,向原告借款567 萬元,並約定於100 年10月15日清償
    ,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
    25%計付,嗣後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調整時,
    即隨同調整。依本件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第5 條約
    定:本行於法院為請求給付時,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
    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目前
    為年利率4.535 %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六個月
    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
    約金。業經被告等簽發借據乙份,交予原告收執。詎料被告
    等於96年1 月15日後,竟拒絕對原告清償,原告除獲部份利
    息外,其餘本金5,67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
    今未蒙清償。
(六)被告龍樹公司於96年1 月23日邀其餘被告丁○○、戊○○○
    、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 萬元整,並約定於97
    年1 月24日清償,利率按本行「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4 %
    計付,嗣後本行基準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依本件借據
    第6 條約定事項、第6 項約定:本行於法院為請求給付時,
    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並以此時之利率計算全
    部遲延利息或違約金,目前為年利率5.23%計付。遲延履行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上開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
    按上開利率20%計加付違約金。業經被告等簽發借據乙份,
    交予原告收執。詎料被告等於96年1 月24日後,竟拒絕對原
    告清償,原告除獲部份利息外,其餘本金5,000,000 元及利
    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今未蒙清償。
(七)被告龍樹公司為清償上開款項,乃持如附表2所示,由被告
    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澄隆公司)所簽發之支票乙紙
    ,並經被告龍樹公司背書轉讓予原告。詎該等票據經提示後
    遭退票,爰依票據法第96條第1項之規定,對發票人澄隆公
    司連帶求償,並應與被告龍樹公司負不真正連帶債務清償責
    任。
(八)依授信約定書第5、15、16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及利息時,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被告已喪失期限
    利益,應即向原告償還上開款項。並聲明:1.被告龍樹公司
    、丁○○、戊○○○應連帶給付原告13,094,368元,及如附
    表一編號1、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項債務於聲明第
    3項債務之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2.被告龍樹公司、丁
    ○○、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15,172,582元,及
    如附表一編號4、5、6、7、8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項債
    務於聲明第3項債務之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3.被告澄
    隆公司應就附表二所屬項下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範圍內,與被
    告龍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本項債務於聲明第1、2項債務之
    清償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三、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輔
    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契約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客戶往
    來帳戶及明細查詢、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支票暨退票理
    由單(均為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上開主
    張屬實。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龍樹公司既有前揭所積欠本金及
    其利息、違約金之事實,原告自得請求其依約給付本金餘額
    及利息、違約金,並請求被告丁○○、戊○○○及被告丁○
    ○、戊○○○、丙○○依連帶保證契約之約定,連帶負清償
    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丁○○、戊○○○及被告丁○○、戊○○○、丙○○分
    別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再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
    6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44條準用第39條再準用第29條之規
    定,背書人亦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責任;復依同法第144
    條準用第96條之規定,支票發票人及背書人對於執票人應連
    帶負責。本件原告持有由被告龍樹公司所背書轉讓之被告澄
    隆公司簽發之支票均經提示未獲付款已如前述,原告主張澄
    隆公司應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分別與被告龍樹公司負連帶
    給付票款之責,而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據債務則與附表一所示
    之借款債務,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亦屬有據。
七、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龍樹公司、丁○○、丙○○、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
    一所示之借款暨利息、違約金;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龍
    樹公司與澄隆公司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款及利息,亦
    屬有據。而本件如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借款債務與第
    二項所示之票款債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於其中任一
    項被告給付時,原告之債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獲滿足之清償
    ,故他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八、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
│附表一:                                                                                                │
├──┬───────┬────────┬─────┬─────────┬────────────────┤
│編號│  債務人姓名  │   本金金額     │  年利率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新台幣)    │          │                  │                                │
├──┼───────┼────────┼─────┼─────────┼────────────────┤
│ 1  │龍樹實業股份有│  10,184,943元  │  3.935% │自民國96年1月16日 │自民國96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
│    │、戊○○○。  │                │          │                  │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2  │龍樹實業股份有│   349,421元    │  4.05%  │自民國96年4月15日 │自民國9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  │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3  │龍樹實業股份有│  2,560,004元   │  4.98%  │自民國96年1月2日起│自民國96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限公司、丁○○│                │          │至清償日止。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
│    │、戊○○○。  │                │          │                  │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4  │龍樹實業股份有│   692,582元    │  5.23%  │自民國96年3月1日起│自民國96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限公司、丁○○│                │          │至清償日止。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
│    │、戊○○○、黃│                │          │                  │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    │淑媛。        │                │          │                  │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5  │龍樹實業股份有│  3,470,000元   │  5.23%  │自民國96年2月22日 │自民國96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黃│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淑媛。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6  │龍樹實業股份有│  5,670,000元   │ 4.535%  │自民國96年1月15日 │自民國96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黃│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淑媛。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7  │龍樹實業股份有│  5,000,000元   │  5.23%  │自民國96年1月24日 │自民國96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黃│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淑媛。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8  │龍樹實業股份有│   340,000元    │  5.23%  │自民國96年2月28日 │自民國96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限公司、丁○○│                │          │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    │、戊○○○、黃│                │          │                  │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    │淑媛。        │                │          │                  │份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附表二: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背  書  人 │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利息計算期間│
│                          │              │            │          │            │            │          │及利        │
├─────────────┼───────┼──────┼─────┼──────┼──────┼─────┼──────┤
│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華僑銀行桃園分│龍樹實業股份│96年4月5日│ AA0000000  │1,077,300元 │96年4月5日│自提示日起至│
│                          │行            │有限公司    │          │            │            │          │清償日止,按│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