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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龍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丙○○
被告
戊○○○
被告
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人          弄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記載,應更正如下列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 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二:                                                                                                                  │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背  書  人 │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利息計算期間│
│                          │              │            │          │            │            │          │及利率      │
├─────────────┼───────┼──────┼─────┼──────┼──────┼─────┼──────┤
│澄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華僑銀行桃園分│龍樹實業股份│96年4月5日│ AA0000000  │1,077,300元 │96年4月5日│自提示日起至│
│                          │行            │有限公司    │          │            │            │          │清償日止,按│
│                          │              │            │          │            │            │          │年利率百分之│
│                          │              │            │          │            │            │          │6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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