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均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己○○
- 被告
- 億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聚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