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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原告
韓商樂金麥可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527,094 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時日圓匯率0.2638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54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4,5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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