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 原告
- 韓商樂金麥可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527,094 元(依支付命令聲請時日圓匯率0.2638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54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4,5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