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 原告
- 韓商樂金麥可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本件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2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7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