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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永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被告
乙○○
上列3人送達代收人
己○○ 住台北市○○○路○段394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零陸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永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心公司)、戊○○、乙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永心公司於民國95年5 月22日邀同
    訴外人甲○○(原名尤文堂,因未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確
    定)、張敬談及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簽定授信契約書;
    被告永心公司另於95年9 月29日邀同訴外人甲○○及被告戊
    ○○、乙○○為連帶保證人,簽定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分
    別約定被告永心公司於授信總額度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
    及800 萬元內,不論是現在或將來與原告為授信往來所負之
    債務,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文件上
    所載利率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如未依約履行新台幣債務時
    ,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嗣被
    告永心公司陸續於95年5 月30日、95年10月20日、95年11月
    8 日、95年12月7 日、95年12月21日、96年1 月10日、96年
    1 月24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台幣,而分別
    於95年5 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 萬元(授信期間自95年5 月
    30日起至98年4 月30日止);於95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25
    5 萬元(授信期間自95年10月20日起至96年2 月6 日止);
    於95年11月8 日向原告借款85萬元(授信期間自95年11月8
    日起至96年3 月6 日止);於95年12月7 日向原告借款98萬
    元(授信期間自95年12月7 日起至96年3 月6 日止);於95
    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34萬元(授信期間自95年12月22日起
    至96年3 月21日止);於96年1 月10日向原告借款27萬元(
    授信期間自96年1 月10日起至96年4 月6 日止);於96年1
    月24日向原告借款77萬元(授信期間自96年1 月24日起至96
    年4 月21日止),共計7 筆借款,其中第1 筆借款利息按原
    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48 %機動調整計付,其餘借款利
    息按原告之貨幣市場90天期均價利率加碼年率各為3.055%、
    3.071%、3.071%、3.071%、3.071%、3.075%機動調整計付,
    除第1 筆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分期攤還本
    息外,其餘借款均自實際撥款日起,於每月20日、8 日、7
    日、22日、10日及24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被告永
    心公司於系爭第2 至7 筆借款屆期未獲清償,依系爭授信契
    約書第7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其系爭第1 筆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共計積欠貸款本金7,064, 4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又被告戊○○、乙○○為系爭7 筆借款之連帶保
    證人,應與被告永心公司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支付命令異議狀
    陳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1 份、保證
    書1 份、留存印鑑約定書4 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新台幣、轉帳支出傳票及轉帳收入傳票各7 份、放款戶帳
    號資料查詢申請單2 份、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計算表及說明
    1 份、放款利率查詢表6 份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提出異議狀僅空言
    泛指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並未提出具體之事證作何爭辯,本
    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
    給付7,064,48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編 號 │ 借款金額   │利息利率 │  利息計算  │違約金起迄期間及計算方式│
│      │(新台幣)  │(年息)  │  起迄時間  │                        │
├───┼──────┼─────┼──────┼────────────┤
│ 1   │2,349,426元 │4.710%    │自96年1 月30│自96年2 月30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      │            │         │止。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          │            │。                      │
├───┼──────┼─────┼──────┼────────────┤
│  2   │1,590,000元 │4.953%    │自96年1 月24│自96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      │            │          │止。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          │            │。                      │
├───┼──────┼─────┼──────┼────────────┤
│ 3   │  850,000元 │5.000%    │自96年1月8日│自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4   │  980,000元 │4.921%    │自96年1月7日│自96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5   │  340,000元 │4.932%    │自96年1月22 │自96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      │            │         │止。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          │            │。                      │
├───┼──────┼─────┼──────┼────────────┤
│  6   │  270,000元 │4.978%    │自96年2 月10│自96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      │            │          │止。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月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            │          │            │。                      │
├───┼──────┼─────┼──────┼────────────┤
│ 7   │  685,056元 │4.978%    │自96年3月2日│自96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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