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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訴人
高華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因本院96年8 月27日96年度重訴字第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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