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高華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因本院96年8 月27日96年度重訴字第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