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除字第十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除字第十號
- 聲請人
- 鑫合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九O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九O六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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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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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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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鑫合機電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 健行│95年4月17日 │30,000元 │UE0二一六七八│ │
│1 │甲○○ │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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