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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除字第十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除字第十號

聲請人
鑫合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九O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九O六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鑫合機電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  健行│95年4月17日           │30,000元        │UE0二一六七八│    │
│1 │甲○○            │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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