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請人
王萬來即日美洗衣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38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938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曾榮輝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9月27日 │33,773元 │0000000 │ ││1 │ │金陵分行 │ │ │ │ │├─┼─────────┼─────────┼───────────┼────────┼────────┼──┤│00│蕭來清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8月25日 │58,708元 │0000000 │ ││2 │ │大竹分行 │ │ │ │ │├─┼─────────┼─────────┼───────────┼────────┼────────┼──┤│00│新國民綜合醫院 │彰化商業銀行 中壢│95年8月31日 │29,624元 │0000000 │ ││3 │吳運東 │分行 │ │ │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