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王萬來即日美洗衣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38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938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曾榮輝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9月27日 │33,773元 │0000000 │ ││1 │ │金陵分行 │ │ │ │ │├─┼─────────┼─────────┼───────────┼────────┼────────┼──┤│00│蕭來清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95年8月25日 │58,708元 │0000000 │ ││2 │ │大竹分行 │ │ │ │ │├─┼─────────┼─────────┼───────────┼────────┼────────┼──┤│00│新國民綜合醫院 │彰化商業銀行 中壢│95年8月31日 │29,624元 │0000000 │ ││3 │吳運東 │分行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