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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請人
協福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5年度催字第9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5年10月7日新
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5年度催字第994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2月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6度除字第20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嘉益營造股份│合作金庫銀行│ 95年10月5日│?291,060元 │LM0000000 │  │
│   │有限公司卓李│大溪分行    │       │      │          │  │
│    │俊莉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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