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除字第二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石有為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長源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除字第二四二號聲 請 人 長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三0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刊登蘋果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三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4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民     國) │  (新臺幣)  │        │  │ ├─┼─────────┼─────────┼───────────┼────────┼────────┼──┤ │1│長源營造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4年8月30日 │100,000元 │EB000八一一│ │ │ │ │南桃園分行 │ │ │五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