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05號
- 聲請人
-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4月30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8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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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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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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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貿益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內壢分行 │95年9月14日 │315,170元 │AA九九八五八六│ │
│1 │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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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聖明實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95年9月12日 │36,372元 │AA三五三六九七│ │
│2 │ │坡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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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95年12月10日 │2,359,054元 │CR二四九五0一│ │
│3 │司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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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科力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9月10日 │20,193元 │CR一九0九九一│ │
│4 │ │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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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科力富股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11月10日 │2,846,751元 │CR一九0九九九│ │
│5 │ │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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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科力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95年12月10日 │575,654元 │CR一九0九九九│ │
│6 │ │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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