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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4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請人
惠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7 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6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附表: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4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惠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95年11月18日          │2,095元         │AT0八六八三三│    │
│  │司甲○○          │德分行            │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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