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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42號

聲請人
易明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7 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2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是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52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易明電氣工程有限公│桃園縣蘆竹鄉農會  │95年12月31日          │120,000元       │FA五一九九一二│    │
│1 │司甲○○          │大竹分部          │                      │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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