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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郭琇玲卓立婷陳勇松

  • 原告
    林廖鈴雪即志明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617號聲 請 人 林廖鈴雪即志明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5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夏施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61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志明企業社林廖鈴雪│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5年5月31日 │20,000元 │AT0三八一0九│ │ │ │ │壢分行 │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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