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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徐麒順即益展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02號聲 請 人 徐麒順即益展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1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1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冒佩妤 附表: ┌──────────────────────────────────────────────────────┐ │96年度催字第916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宏園便利商店黃志嘉│渣打商業銀行大園分│96年8月15日 │15,960元 │AA四二一七九四│ │ │1 │ │行 │ │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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