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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吳爭奇

  • 當事人
    徐麒順即益展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03號聲 請 人 徐麒順即益展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月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1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君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附表: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0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鄭進裕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6年8月15日 │7,200元 │AV一0三八七四│ │ │1 │ │園分行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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