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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呈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81號聲 請 人 呈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4 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8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8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鋐陞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4月15日 │253,793元 │ AB0000000 │ │ │1 │司游輝生 │行 │ │ │ │ │ └─┴─────────┴─────────┴───────────┴────────┴────────┴──┘ 書記官 游 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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