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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吳爭奇

  • 原告
    信光汽車貨運行即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13號聲 請 人 信光汽車貨運行即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3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2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1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信光汽車貨運行陳國│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95年8月31日 │29,520元 │AA000二一九│ │ │1 │維 │行 │ │ │六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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