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01號
- 聲請人
- 銘龍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6年度催字第5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6年7 月17日新聞
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501 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11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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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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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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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美麗基科技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96年7月5日 │43,702元 │CR七三九二九四│ │
│1 │公司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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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力邦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崁分│96年7月16日 │881,922元 │XB一0四四八七│ │
│2 │司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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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