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24號
- 聲請人
- 君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連同信
封當廢紙回收,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35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35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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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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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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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歐德傢俱股份有│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96年5月31日 │168,781元 │RC四三二八七五│ │
│1 │限公司 陳國都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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