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35號
- 聲請人
- 新生銲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1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78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6年9月10日 │28,098元 │RC五八一0六0│ ││1 │司(王克勤、林振炎│ │ │ │三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