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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35號

聲請人
新生銲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1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78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6年9月10日 │28,098元 │RC五八一0六0│ ││1 │司(王克勤、林振炎│ │ │ │三 │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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