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935號
- 聲請人
- 新生銲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0 號公示催告在案,」以及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0 號、797號公示催告在案」以及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780、797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6年9月10日 │28,098元 │RC五八一0六0│ ││1 │司(王克勤、林振炎│ │ │ │三 │ ││ │) │ │ │ │ │ │├─┼─────────┼─────────┼───────────┼────────┼────────┼──┤│00│莊有金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96年10月31日 │29,060元 │BG九二0四五六│ ││2 │ │中正分行 │ │ │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