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935號

聲請人
新生銲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0 號公示催告在案,」以及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780 號、797號公示催告在案」以及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780、797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00│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華南銀行中壢分行 │96年9月10日 │28,098元 │RC五八一0六0│ ││1 │司(王克勤、林振炎│ │ │ │三 │ ││ │) │ │ │ │ │ │├─┼─────────┼─────────┼───────────┼────────┼────────┼──┤│00│莊有金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96年10月31日 │29,060元 │BG九二0四五六│ ││2 │ │中正分行 │ │ │四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