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5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505號
- 聲請人
-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設籍於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依聲請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