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505號聲 請 人 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設籍於桃園市戶政事務所,依聲請人原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此,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