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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9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902號

聲請人
上幃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觀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觀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縣新店市○○路○ 段89號14樓之2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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