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9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902號
- 聲請人
- 上幃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觀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觀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縣新店市○○路○ 段89號14樓之2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石有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