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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5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547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利息利率 (經查民國95年10月16日至民

        國96年1 月14日之利率為4.82% 計算)。

       2.釋明民國95年12月29日起按週年利率4.89% 計

        算利息之依據。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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