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547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利息利率 (經查民國95年10月16日至民國96年1 月14日之利率為4.82% 計算)。 2.釋明民國95年12月29日起按週年利率4.89% 計算利息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