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張元忠
- 原告元一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54號債 權 人 元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元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增泉即全錄企業社、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向債務人甲○○請求連帶清償材料費之依據及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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