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7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54號

債權人
元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元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增泉即全錄企業社、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向債務人甲○○請求連帶清償材料費之依據及契

       約書影本。

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