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54號聲 請 人 張元忠即元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鄧增泉即全錄企業社、甲○○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補向債務人甲○○請求連帶清償材料費之依據及契約書影本,經本院民國96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4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