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7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54號
- 聲請人
- 張元忠即元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鄧增泉即全錄企業社、甲○○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補向債務人甲○○請求連帶清償材料費之依據及契約書影本,經本院民國96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4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