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8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818號
- 債權人
- 翔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相對人寶捷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戶籍謄本一份及就相對人所欠款項之時間、商品名稱及數量加以說明或列表。經本院民國96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4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