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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1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7177號

債權人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債務人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

       、住居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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